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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00:00    来源:


包头师范学院章程(草案)

 

包头师范学院章程

(草案)

 

序   言

 

       包头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包头师范学校、包头教育学院三校合并组建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名“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1963年停办,1971年恢复办学,1996年更名为“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包头师范学校创建于1947年。原包头教育学院创建于1978年。2003年,包头师范学院与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医学院三校合并组建内蒙古科技大学。2004年底,学校恢复独立办学的法人资格。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推动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为地方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公办、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名称为包头师范学院(简称“包头师院”),英文名称为Baotou Teachers’ College(简称“BTTC”)。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3号。

       学校域名为http://www.bttc.edu.cn/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以建设办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辅以专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实际,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 协调发展,科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二)依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开展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中国共产党包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3、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4、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2、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5、了解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或教授组成,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学校章程及修改草案;

2、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5、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6、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一)学生会按照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2、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提案;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学校制定的章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校内的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坚持重心下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聘任根据学校干部聘任有关规定执行。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3、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4、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管理工作,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制定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5、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6、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7、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8、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研究制定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内设系、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负责人的聘任。

4、研究决定招生相关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6、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人员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培养和重要干部的推荐、考察以及其他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大额度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8、研究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内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分配细则。

9、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研究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1、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四)学院设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事项;

2、审定本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3、评审本学院教师职称;

4、审议本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

5、评审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

6、审议教学科研立项;

7、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推荐高层次优秀学术人才;

8、讨论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通过民主协商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和各类型研究生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愿同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三十条  校友指在学校学习过、工作过和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友工作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学校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三十二条“包头师范学院校友会”是校友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并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三十八条学校徽志为※※※※※※※※※※※※

第三十九条学校徽章为※※※※※※※※※※※※

第四十条  学校校旗为※※※※※※※※※※※※

第四十一条学校校歌为※※※※※※※※※※※※

第四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学校党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2013年度校内科研成果奖励公示
下一条:关于征求《包头师范学院章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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